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企业运营和个人财务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约定款项难以支付,该如何运用法律追究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苗木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公司供苗木,公司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后原告如约供苗木,公司并未付清苗木款。2022年2月1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载明尚欠苗木款 699240元至今未付。债务产生时,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持股100%的唯一股东,被告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所欠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供货期间、货款总金额1349240元,公司已支付货款650000元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货款699240 元。该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 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未能举证证明该期间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699240元及利息,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焕廷寄语: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两条路,一条用心走,叫做梦想;一条用脚走,叫做现实。心走得太慢,现实会苍白;脚走得太慢,梦不会高飞。人生的精彩,总是心走得很美,而与脚步能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