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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要债公司介绍承诺为他人偿还债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2022-07-25 09:27:51 点击:23 来源:盐城讨债公司 官网:https://yc.hflmwl.com/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022年春节后,蔡某与姚某协商订购400台电子血压计,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联系订购300台电子血压计,并付款42000元。后姚某、杨某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蔡某催要,姚某退还蔡某15000元。杨某向蔡某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2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蔡某42000元。后姚某、杨某均未退还货款,蔡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杨某均未明示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也表明双方均未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故本案不属于债务转移,姚某应对62000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杨某自愿向蔡某作出承担42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对债务加入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故判决由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杨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情形。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回应民商事实践发展需要,以立法形式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加多元的选择,对于贯彻自愿原则、保障债权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规则的一次生动实践。

由于债务加入实质上是第三人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的保障,该行为于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通常无须债权人同意。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有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原以为是“缓兵之计”,但实际上就是实实在在的责任义务。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三审:曹    哲

二审:金爱武

一审:李维萍

编辑:冯雪成

平湖要债公司供稿: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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