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老板爱上了已婚的男下属,但男子的原配坚决不同意离婚。女老板为了得到男子,提出给他300万作为离婚补偿。原配拿着钱离开了,没想到,女老板1年后反悔,她把原配告上法院,索要那笔钱,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结局截然不同。
(平湖讨债公司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张丽云带着一个大墨镜,脖子上戴着价值千万的珍珠项链,手上带着一个闪亮的鸽子蛋,还有翡翠手镯,浑身散发着富婆的气息。
她拉着行李箱,里面装着300万现金。
她今天就是要跟下属的老婆卢燕谈判的,这300万就是她谈判的砝码,对于这诱人的条件,没有人能拒绝得了。
果然,卢燕看到满满一箱的钱,一直以来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她,立马同意跟丈夫陈楚离婚了。
张丽云笑了,果然,人性在金钱面前不值得一提。
张丽云是个孑然一身的富婆,她家产万贯,名下豪宅豪车多得是,虽然事业有成,但是爱情上屡屡受挫。
她在视察工作的时候,看上了公司里的一个小伙子陈楚。
从外表上,陈楚风度翩翩,浑身充满了干劲劲,加上做事很细心,兢兢业业,对于自己提出的工作要求,都能一丝不苟的完成。
这让张丽云对他刮目相看,不仅给他升职加薪,还对他产生了爱慕之心,甚至想跟他永远在一起。
于是经常借着工作的名义,跟陈楚接触,双方竟然突破了感情界限,走到了一起。
张丽云单*匹马找到了陈楚的妻子卢燕,直接让她离开陈楚。
但遭到了卢燕的拒绝,卢燕得知丈夫背叛了自己,虽然痛心,但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愿意放手。
张丽云在商场沉浮多年,对于各种复杂的情况都能处理得游刃有余。
这次面对自己的感情问题,她同样不会轻易放弃。在初次提议被卢燕拒绝后,张丽云并没有就此罢休,反而更加坚定了要得到陈楚的决心。
她深知卢燕的生活并不容易,卢燕原本在一家小公司做行政工作,收入平平,而陈楚虽然是她的下属,但薪资并不高。
两人的生活一直过得紧巴巴的,他们还有一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孩子,经济压力可想而知。
张丽云决定利用这一点,她找到了卢燕,再次提出了给予300万作为离婚补偿的建议。
很快,卢燕果然就动摇了,反正丈夫已经出轨,而且他也不珍惜,自己何必留恋,自寻烦恼。她拿到了钱之后,很快就和陈楚协议离婚。
这边,张丽云在得到陈楚后,本以为两个人会蜜里调油,谁知,张丽云的新鲜感很快就没了。
两人的感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走到了尽头,张丽云想起自己白白糟蹋的300万,而陈楚不值得这个价,于是后悔了。
张丽云直接一纸诉状把卢燕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00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审法院判决卢燕返还300万。
法院认为,张丽云赠予300万给卢燕要求她离开丈夫,这种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因此卢燕应当返还这笔款项。
任何交易或协议都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道德和基本伦理规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张丽云给予卢燕300万的目的明确是为了要求卢燕跟她丈夫离婚,这种行为直接干涉了卢燕的个人生活和婚姻自由,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和公共道德。
以金钱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在法律上也是不容许的,因此产生的交易或协议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判决,这笔交易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判决卢燕必须归还所赠予的300万。
但卢燕不服,她认为张丽云作为第三者,主动破坏自己的婚姻,导致自己家庭婚姻破裂,自己是受害者,加上这笔钱是张丽云自愿赠予她不用返还,坚持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卢燕不用退还300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审法院认为张丽云要求归还300万同样违背公序良俗,她因为自己有钱,就任意破坏他人婚姻,又任性要求退款,这样的行为是不能被纵容的,于是驳回了张丽云的诉求。
任何试图通过金钱交易来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而张丽云给卢燕的300万并非是普通交易,也不是赠予,是做为离婚补偿和孩子抚养费。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张丽云的全部诉讼请求,卢燕不用退还300万。
好在法律是公正的,如果砸钱就能破坏别人的家庭,后面后悔了,还能把钱要回去,这等于一个人做了不道德的事,还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这问题真的太荒唐又离谱。
3、陈楚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陈楚在面对金钱和家庭方面,却没有抵挡住诱惑,伤害了夫妻感情,影响了家庭和睦。
而张丽云的做法也同样遭人谴责,这种行为绝不能纵容,有钱也不能为所欲为。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